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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市草泊煤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口市草泊煤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99号原告:山东龙口市草泊煤矿。法定代表人:杨世传,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爱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口市草泊煤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龙口市草泊煤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龙口市草泊煤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