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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光军与曹爱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军,曹爱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李光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怀光,安丘景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爱法,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军于2015年5月4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李光军负担。审 判 长  李芝旭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李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