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陈某,女,51岁,1962年9月28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林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