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陈某,女,51岁,1962年9月28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林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