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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63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1929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甲,男,现年74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乙,女,现年71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丙,女,现年63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丁,男,现年59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戊,男,现年62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