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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牛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35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牛某某,男,1971年11月16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牛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牛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提供2万元现金及张某某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路xx号某某家园x-x-xxx室私有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牛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张某某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路xx号某某家园x-x-xxx室私有房产一套(石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