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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李XX,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