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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利琼、舒成喜与舒成喜、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琼,舒成喜,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656号原告:孙利琼。委托代理人:陈豪杰。被告:舒成喜。被告:林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琼诉被告舒成喜、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利琼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成喜、林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利琼以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舒成喜、林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利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孙利琼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应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