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永亮与张新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亮,张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新虎,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永亮诉张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被执行人张新虎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新虎在凤翔县糜杆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新虎在凤翔县糜杆桥信用社的存款14793.11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