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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