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法执字第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黄士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东,黄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4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东,女,58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黄士强,男,59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士强的工资收入元,直至扣够元为止,此款每月汇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4200501220000000000536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东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