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白玉芝与白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芝,白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白玉芝,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超,市民。委托代理人陶春华,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芝与被告白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玉芝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