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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白玉芝与白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芝,白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白玉芝,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超,市民。委托代理人陶春华,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芝与被告白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玉芝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