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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温俊鸿与长子县岚水乡南温家坪村民委员会、温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鸿,长子县岚水乡南温家坪村民委员会,温金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温俊鸿,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长子县岚水乡南温家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温建红,该村主任。被告:温金全,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俊鸿与被告长子县岚水乡南温家坪村民委员会、温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俊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调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温俊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俊鸿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