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李某某,男。��告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