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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李某某,男。��告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