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侯忠宏与刘长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宏,刘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侯忠宏,男,满族,农民,住址绥中县范家乡。被执行人刘长宝,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申请执行人侯忠宏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同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长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忠宏借款26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刘长宝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邓立军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