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788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被告翁某甲。原告侯某与被告翁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生育女儿翁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在外赌博,没有固定收入,且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家庭完整,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不知悔改,于2013年7月再次殴打原告。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侯某曾于2014年4月10日和2014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翁某甲离婚,并分别于2014年5月6日和2014年11月5日撤回起诉。现侯某认为翁某甲于2013年7月对其再次进行殴打,故于2015年4月7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尚不能证明原告在2014年11月5日撤诉后,出现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现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褚怡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