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商丘设备安装公司与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商丘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天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东亮。原告商丘设备安装公司诉被告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设备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淮阳县南湖宾馆中央空调热水系统安装合同》和《淮阳县南湖宾馆追加餐厅中央空调末端系统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安装上述两个空调系统,合同总价款144.9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经过了被告的验收,被告应付款140.7万元(剩余4.2万元为质量保证金),被告只支付了60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支付。双方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无理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49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22日按月3%共计290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书两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空调安装��试报告一份,证明双方对空调系统进行了验收,且已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付款而没有付款,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付款收据复印件一张(一式两联),证明被告已经付款给原告30万元,剩余款项未履行。4、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庭审后原告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及住宿发票一张、河南南湖水世界假日酒店服务指南手册一份。被告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淮阳县南湖宾馆中央空调、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宾馆即南湖宾馆提供地温式中央空调系统、热水系统及所有以上系统的设备系统、管材、管件、配件、系统末端、保温材料��辅助材料等(热水系统只包括热水系统机房部分),并负责对以上设备进行安装。工程总造价1400000元,关于工程结算方面,双方约定,整体工程由原告全部垫付,整体工程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被告付工程款的97℅即1358000元,如不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利息3℅支付给原告。质量保证金42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工程无严重质量问题且保修服务到位,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关于施工工程验收、结算及保修方面,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被告在接到申请书后在7日内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签批,被告无故不组织验收,则视为安装合格,并按合同进行工程结算。2012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又续签一份《淮阳县南湖宾馆追加餐厅中央空调末端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追加宾馆餐厅部分的中央空调末端系统所有使用的设备系统、管材、管件、配件、保温材料、辅助材料,由原告提供以上设备并负责安装,全部工程造价49000元。另约定,签订合同7日内,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付工程款的40%即19600元。室内材料进场之日,被告付原告工程款的30%即14700元。室内系统安装完毕系统试压前,被告付工程款的25%即12250元。系统安装调试完毕,被告组织人员验收合格三日内,被告付工程款的5%即2450元。两份合同签订均由被告的项目负责人赵勋旺代表被告签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的南湖宾馆进行供货及安装,2013年1月22日,双方对整体工程包括餐厅的中央空调机组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项目负责人赵勋旺在调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对调试报告注明需要维修的部分进行了维修及��装。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2月7日、2013年5月22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0万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7万元及4.2万元质量保证金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淮阳县南湖宾馆中央空调、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及《淮阳县南湖宾馆追加餐厅中央空调末端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原告主张已按合同实际履行施工义务,有其提交的空调安装调试报告及被告付款凭证及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0.7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质量保证金4.2万元的主张,从原告提供的南湖水世界的宣传手册(服务指南)可以证明南湖水世界假日酒店与本案原告所施工的南湖宾馆地址为同一地址,且南湖水世界假日酒店已投入��常使用,故原告诉请的质量保证金4.2万元,本院也予以认定。被告因欠付原告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本案原告施工的工程交付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故利息应以80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设备安装公司工程款807000元、质量保证金42000元及利息(以80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商丘设备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6元,公告费280元,由被告河南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召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