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83号。法定代表人袁多伦,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足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足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胜利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谯 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