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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83号。法定代表人袁多伦,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足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足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胜利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谯 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