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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天目电缆厂与孙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754号原告:杭州临安天目电缆厂。负责人:应建伟。被告:孙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天目电缆厂诉被告孙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天目电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天目电缆厂负担。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