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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范奇碧申请执行王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奇碧,王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范奇碧,女,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天生社区。被执行人王布强,男,生于1983年7月27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关坪村。范奇碧申请执行王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奇碧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以此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习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卫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师晨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