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洁如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洁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81号罪犯孙洁如,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洁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洁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孙洁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洁如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嘉奖)。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3年1月6日因缺席点名被扣1分、2013年5月15日因早上点名未起床参加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洁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洁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