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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奔与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奔,王攀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奔。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攀阳。上诉人王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奔又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奔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奔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张伦林代理审判员  郝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