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奔与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奔,王攀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奔。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攀阳。上诉人王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奔又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奔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奔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张伦林代理审判员 郝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