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康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新南与王新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南,王新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康初字第1号原告王新南(又名王新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黄,男,××××年×月××日出生,住××××××××。原告王新南与被告王新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南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龙、被告王新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南诉称,原告系岳阳县原昆山乡王桥村后冲组组民,一直承包该组的田地。岳阳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发放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确认原告在昆山乡王桥村后冲组团鱼坡有自留山1.4亩,同时,岳阳县人民政府还给原告颁发了旱地、水田承包证,确认原告在后冲组有××××××,后坡、石口旱地1.14亩。原告因1992年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与她人结婚,承包的田地山交由被告王新黄代管,后原告要求被告将田地返还,但被告以原告承包的田地山已由其耕种,拒绝返还。后经政府部门多次调解无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三荷乡王桥村后冲组××××、后坡、石口旱地1.14亩、团鱼坡自留山1.4亩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新黄辩称,原告户口早已迁出,本组土地经过多次调整,打乱重分,原告已不再享有本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供的八十年代土地证书已不能证明原告现仍享有本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并未将其土地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在外出后从未履行过义务工摊派和集体各项上交,在较长时间里未在本组生活,在本组无住房,未履行村组义务,且有荒废土地的情形,不应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新南(又名王新楠)与被告王新黄系弟兄关系。双方均是岳阳楼区三荷乡王桥村后冲组人(原岳阳县昆山乡王桥村后冲组)。1981年12月1日,岳阳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该证显示原告在后冲组团鱼坡有××××××。1985年5月30日,岳阳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证书编号为××××号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原告在后冲组有承包水田(三斗坵王私龙)2.025亩,旱地(后坡、石口)1.14亩。1987年,原告前往岳阳楼区梅溪乡冷水铺村与她人结婚。现原告与被告因土地承办经营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12月17日,王桥村村委会出具《关于后冲组王新楠与其兄土地纠纷座谈综合意见》,该意见认定王新楠迁往冷水铺居住至今,后冲组一直保留该户2人土地,从未取消,所有土地其兄王新黄代管。2014年1月15日,三荷乡人民政府出具《三荷乡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行政裁决书》,该裁决书内容为“三荷乡王桥村后冲组王新楠于1992年二婚,在冷水铺冷水组做上门女婿,至今在冷水铺村、组未分到田地。其多次到三荷乡政府反映原在王桥村后冲组所承包的土地被老兄王新黄占用,现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要求政府处理。三荷乡政府获悉后,为了平息事态,派乡综治办、经管站、村委会进行了多方调查、多次调解…我乡作出如下裁定:王新楠证据充足,该田地归属王新楠所有”。被告对该裁决书表示不知情。原告亦认可被告并未收到该裁决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南与被告王新黄在本案中争议的田地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已经三荷乡人民政府裁决,人民法院不宜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民事诉求作出实体上的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南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