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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与武汉华丽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武汉华丽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湖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祝深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兴灿,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褚凯凯,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华丽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俊,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诉被告武汉华丽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保全费1004元,两项合计2134元,由原告余姚市电子仪表元件三厂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