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傅吉祥与花林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吉祥,花林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899号原告:傅吉祥。被告:花林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吉祥与被告花林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吉祥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吉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方 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