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琼花与贾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花,贾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黄琼花。被执行人贾志华。黄琼花申请执行贾志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黄琼花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志华(2015)鱼执字第1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叶荣军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