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0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6日生育长女王甲,于2012年10月16日生育次女王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带次女王乙离家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女王甲、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她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结婚,婚初感情很好。因二胎还是女儿,原告家中不满意,产生矛盾,2013年5月原告父母打她她才离家出走。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女,长女王甲,次女王乙。2013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带次女王乙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长女王甲随原告生活,次女王乙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被告称有其表姐刘某某10000元债务未清偿,原告称不知情。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女,尚且年幼。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扶持,共同珍惜婚姻家庭。庭审中被告称其自2013年5月离家且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亦认可被告于2013年5月离家。现原告要求离婚尚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