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贤忠、郝希芬与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贤忠,郝希芬,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唐贤忠。申请执行人郝希芬。被执行人张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贤忠、郝希芬与被执行人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鹏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初字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