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波与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波,王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委托代理人:丰建民,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平。委托代理人:姚会珍。上诉人张波因与被上诉人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继平的起诉,王继平同意张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波撤回对王继平的起诉;二、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一审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张波负担;二审诉讼费1150元,退回给张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