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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姜昭宇与纪华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昭宇,纪华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姜昭宇,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吕海宁,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华旭,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80号华鲁国际御龙广场1号楼174-176网点。负责人肖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昭宇与被告纪华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昭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昭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