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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阴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阴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次执行标的为1625元,因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账户已冻结。本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存款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执字第00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明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