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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某某,男,48岁。被告李某某,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全有负担。审 判 长  夏凤兰代理审判员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圣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