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某某,男,48岁。被告李某某,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全有负担。审 判 长 夏凤兰代理审判员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圣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