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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宝龙、鲁香芬与王术学、王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龙,鲁香芬,王术学,王兴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徐宝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鲁香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术学,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兴文,男,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龙、鲁香芬与被告王术学、王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龙、鲁香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龙、鲁香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