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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跃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跃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8号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严祥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黎明、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跃銮。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跃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健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