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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秋来、吴超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来,吴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来,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吴超雄,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超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秋来借款12万元及利息、延期履行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超雄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秋来债务59000元。2015年5月4日,双方协商,吴超雄将其所有的湘A×××××号小车自行协商作价抵偿债务。权利人李秋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执行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