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郭慧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郭慧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7087409-7。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新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艳,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慧峰,女,汉族,60岁。原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郭慧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郭慧峰及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因“两改一建”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需要,决定对中山路以东,新务农工街以西,自由路以南,木厂街以北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市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后,原告组织实施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被告的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原、被告于2013年6月2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搬迁,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自西房屋腾空后完整交付原告。被告应支付原告产权调换差价款70872.7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自西房屋腾空后完整交付原告;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产权调换所补差价款70872.74元;三、判令被告自2013年6月6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被征收房屋地产市场评估价的千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后,原告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第一次选房时被告想着选个面积为80平方到90平方的房子,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没有钱补差价款,当时选的房是89点多平方,包户工作人员王某某跟一个姓韩的说被告的面积不够,说差二点多平方不够的面积要去找主任商量,所以房子没有选成。第二次选房时,上午被告去看了,当时3楼和2楼80平方、90平方的房都有,但是王某某跟一个姓韩的不让被告选。后来下午再去选房时3楼以下都没有房子了,后来包户人员说4楼有百十平方的房让被告先签字占一套,说以后有房源了可以调换。包户人员说以后如果要4楼,4楼就是被告的,如果选了房以后7个工作日内不走就是自动放弃该房了,别人可以选。包户人员没有给被告调房,所以2013年6月24号以后被告去拿被告房屋的房本了,但是包户工作人员不退还被告房本。被告去要了两次,还有个包户工作人员跟被告说让被告要4楼的房,被告年龄比较大上下楼不方便不想要那个房,包户工作人员把被告的老房本收走了,后来要了4次房本也没给被告。选了4楼的房之后当天被告签的协议,一直到现在都没给被告调换楼层,被告要求调换3楼或者以下的房屋。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在被告不知道内容的情况下、在拆迁人员的引导下签订的,被告认为这个协议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因“两改一建”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需要,决定对中山路以东、新务农工街以西、自由路以南、木厂街以北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被告郭慧峰名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自西房屋,面积47.26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138046元,在被征收范围内。原、被告于2013年6月2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腾空后完整交付原告,每超出一天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千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给被告安置了位于开封市三宝尚苑小区房屋一套,面积为100.14平方米,被告应支付原告产权调换差价款70872.7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信息、证明、选房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原告,违反了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被拆迁房屋、支付产权置换差价款70872.74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郭慧峰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自西房屋腾空后交付原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慧峰支付原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因产权调换所补差价款70872.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陈志宽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