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青兰与李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兰,李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刘青兰,女,生于1964年8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黎明,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建林,男,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青兰诉被告李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青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黎明、被告李建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青兰诉称:原、被告自2013年起做木料生意,约定原告负责运送木料到被告处,货到付款。被告尚欠原告木料款累计80000元。被告表示于2014年7月15日付给原告3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支付。2014年11月6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份欠条,表示于2014年11月20日付清。2014年12月20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为了推诿给原告打了一份欠条,并表示2015年1月20日支付30000元。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款8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2分月利率支付利息。开庭审理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木料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后对此无异议。被告李建林辩称,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属实,2013年后季欠原告的80000元尚未支付。开庭审理中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林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刘青兰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李建林欠原告刘青兰木料款80000元整,被告李建林于2015年元月20号付3万,下余5万,2015年3月底付清。如果付不清利息按2分算,如第一次付不清从2014年11月6日付息。被告李建林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刘青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青兰与被告李建林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刘青兰向被告李建林交付了木料,被告李建林应当向原告刘青兰支付相应木料款。故对原告刘青兰要求被告李建林支付80000元木料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就延迟支付货款约定了相应的利息。故被告李建林应向原告刘青兰支付相应利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青兰支付8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2015年3月2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李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