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086号申请人: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福徽苑2幢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724586-6。法定代表人:周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滔,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锋,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4272-8。法定代表人:方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申请人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