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3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