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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东辉诉高新村、高金叶、李留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 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