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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6夏国祥、王彬、李强、陈玉华等35人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祥,王彬,张海责,张久魁,付喜清,陈玉明,徐淑贤,丁凤云,丁连科,戴立宗,韩国勇,陈玉华,李强,董学东,赵素珍,叶尚文,杨春,翟志军,王清海,陈文斗,董学伟,于洪芳,石淑云,菅凤鸣,李富贵,许占海,程秀玲,王振华,任秀军,于长有,王文忠,陈秀霞,姜尚全,任秀平,徐艳玲,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孙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26号原告夏国祥,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王彬,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张海责,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张久魁,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付喜清,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陈玉明,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徐淑贤,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丁凤云,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丁连科,男,193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戴立宗,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韩国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陈玉华,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李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董学东,男,1961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赵素珍,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叶尚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杨春,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翟志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王清海,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旗。原告陈文斗,男,193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旗。原告董学伟,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于洪芳,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石淑云,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菅凤鸣,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李富贵,男,194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许占海,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程秀玲,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王振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任秀军,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于长有,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旗。原告王文忠,男,1964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旗。原告陈秀霞,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姜尚全,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任秀平,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徐艳玲,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诉讼代表人夏国祥,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诉讼代表人王彬,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诉讼代表人陈玉华,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诉讼代表人李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孟晓冰,旗长。第三人孙秀鹏,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告夏国祥、王彬、李强、陈玉华等35人不服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夏国祥、王彬、李强、陈玉华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国祥、王彬、李强、陈玉华等35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祥、王彬、李强、陈玉华等35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石国发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