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冬英与李公足、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英,李公足,王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朱冬英。被告:李公足。被告:王美菊。委托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冬英为与被告李公足、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5月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朱冬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