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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冬英与李公足、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英,李公足,王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朱冬英。被告:李公足。被告:王美菊。委托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冬英为与被告李公足、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5月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朱冬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