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晓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张晓君,男,生于1983年8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97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君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为1283元,由原告张晓君承担。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耀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