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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执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永强与被执行人谢泽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强,谢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280-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强,男,生于1980年7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谢泽贵,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永强与被执行人谢泽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泽贵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永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南溪执字第280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谢泽贵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4)南溪执字第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强若发现被执行人谢泽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