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筱郑与佛山市南海普威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筱郑,佛山市南海普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筱郑,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普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北沙竹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诗,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筱郑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普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威公司)劳动���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筱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王筱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在关于王筱郑与普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原审法院没有调查取证,单凭普威公司提供的无效证据及口供,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二、王筱郑有充分的证据(工作证、同事电话录音、移动公司短号服务、银行账号明细),可以证明王筱郑是普威公司招聘来的,面试也是普威公司组织的,同事也是普威公司的员工,所做的工作也是普威公司安排,有本人签名的生产调令单和产品图纸为证。原审判决没有采纳王筱郑的所有证据。三、原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调查取证。综上,王筱郑上诉请求判令普威公司:1.支付代通知金5000元;2.支付2014年5月28日至9月5日每个周六休息日加班费(13天)6500元;3.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20000元;4.支付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2500元;5.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15000元;6.普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普威公司答辩称:与原审答辩意见一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王筱郑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佛山市南海鹏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伟公司)。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关系;2.原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同时,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下列证明:(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王筱郑虽然确实系普威公司招聘,其工作证上填写的也是“南海普威机械厂”,但是普威公司与鹏伟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二个公司,与王筱郑签订劳动合同的是鹏伟公司,王筱郑的工资也是鹏伟公司发放的,且王筱郑在本院庭审时也确认有另案向鹏伟公司主张权利,参照以上规定本院认定王筱郑与鹏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普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王筱郑与普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王筱郑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申请,不符合以上规定。且调查取证系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王筱郑与普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对王筱郑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筱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