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袁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6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岩明,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系被告袁某甲之父。被告:张某某。系被告袁某甲之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吉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岩明、被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乙、张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正月,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袁某甲订婚。被告向原告多次索要彩礼,原告给被告彩礼合计24466元,其中包括见面礼1400元,第一次下礼12666元,第二次下礼8000元,一条项链价值2400元。原告给被告置办礼品花费2860元。2014年9月,被告袁某甲拒绝与原告来往,提出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彩礼。原告与被告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三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法应予返还,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4466元。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材料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原告的身份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袁某甲辩称:原告诉称本被告提出与其解除婚约,拒绝返还彩礼均不属实。原告给付本被告相家见面礼880元,原告只下过一次彩礼12666元。恋爱期间,本被告向原告借过8000元,但已经都还给原告了。项链不是彩礼,是恋爱期间原告购买并赠送给本被告的礼物。2015年农历正月份,原告父母到被告家提出解除婚约,并称原告已与其他人订婚,原告应赔偿本被告的精神损失。本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袁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材料有被告袁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其身份状况。被告袁某乙、张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举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甲经人介绍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袁某甲见面礼880元。2014年(农历)1月18日,原告给被告下彩礼12666元。两人恋爱期间,原告王某某赠送被告袁某甲项链一条。近期,双方自行解除婚约,因彩礼返还问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24466元。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放弃对项链和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880元和彩礼12666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所举上述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不是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缔结婚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基于婚约而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按照习俗,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而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一般涉及婚约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原、被告主体适格。本案中,被告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接受原告王某某按照习俗给付的见面礼880元及彩礼款12666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见面礼880元及彩礼款12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他部分款物的追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见面礼880元,彩礼12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袁某甲、袁某乙、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