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执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朱立华,张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44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被执行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41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华,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俊涛,经理。被执行人:朱立华,男,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俊涛,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朱立华、张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朱立华、张俊涛银行存款40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匆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