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小丽与涂翔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魏德群。被执行人:涂翔科,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峨眉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小丽申请执行涂翔科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儿子涂骁尧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98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