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毕球与WEEKAITECKBERNAR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毕球,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被告:WEEKAITECKBERNARD,1971年1月17日出生,男,新加坡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球诉被告WEEKAITECKBERNAR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育君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