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龚×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567号原告龚×,女,年龄48。被告刘×,男,年龄49,。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