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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龚×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567号原告龚×,女,年龄48。被告刘×,男,年龄49,。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