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